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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更新:2023-01-03 14:17:27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一、保障对象和参保

第一条 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原则上应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

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纸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各一份。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含支行)、是否已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4.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

二、保障计划和保障费

第三条 每人60元参加保障计划

第四条 每人只能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

三、保障期限

第五条 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续保单位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前续保的,生效时间为上一个保障期满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十七期(2022年度)活动保障期限未满的,仍适用第十七期保障办法。

四、保障服务

第六条 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

第七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事故致残鉴定伤残等级(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事故致残补助即告终止。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种类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

第九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原则上各参加保障单位一个保障周期内只能办理一次参保。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五、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非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原则上不得参加保障、不予提供各项补助(慰问)金的保障服务。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一般住院补助金、费用补助保障

1.欺骗、故意行为;

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

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接受治疗;

6.被保险人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

7.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8.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9.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检查检验费、床位费等情况。

第十三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重大疾病补助金补助

1.在本保障周期前确诊过同一大类重大疾病;

2.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4.虽确诊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

5.因主观故意行为致伤,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事故致残补助金或职工亡故慰问金

1.被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身疾病(职工亡故慰问可报)、自伤、自杀,或因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

3.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

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亡;

9.因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六、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医疗互助保障以下补助金,应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一般住院补助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住院补助金申请表》;

(2)出院记录复印件;

(3)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或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需体现实际住院天数;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被保障人银行卡复印件;

(6)交通事故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审核通知为准)。

2.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

(2)住院病历(入院记录);

(3)相关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病理及检查报告;

(4)出院记录或小结;

(5)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被保障人银行卡复印件。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审核通知为准)

其中,(2)、(3)、(4)项需加盖医院复印专用章(红色)。

3.申请事故致残补助金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故致残补助金申请表》;

(2)工伤事故鉴定或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3)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复印件;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被保障人银行卡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审核通知为准)

4.申请职工亡故慰问金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亡故慰问金申请表》;

(2)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政府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标注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的户口注销证明;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被保障人银行卡复印件

(5)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审核通知为准)

注:(1)被保障人因死亡或行动不便等原因导致被保障人银行账户无法使用,需使用直系亲属银行账户的,应提供相关关系证明和说明;(2)因银行二类卡转账金额限制为1万元,请尽量使用一类卡。

第十六条 申领各类补助金、慰问金应在被保障人出院、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或确定残疾登记180天内向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应向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说明。

各项补助金(慰问金)申请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如不符合申领要求或需补充材料的,予以退回;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助金(慰问金);如遇特殊情况,经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七、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厦门市总工会经审会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计。

第十八条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活动开展情况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金(慰问金)的,应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本期全部保障服务,并退回所骗取补助金。情节严重的,将在全市通报,并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职工医疗保障所需制式表格,均可在“厦门工会网(http://www.xmzgh.org/)/办事大厅/医疗互助”栏目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附注:

一、重大疾病范畴(28)

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5)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6)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 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 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 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 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 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 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 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 /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二、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范畴(12种)

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系指新生儿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唐氏综合症:又称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其细胞遗传学特征是第21号常染色体呈三体征。临床主要特征为智能障碍、特殊面容和体格发育落后,并可伴有多发畸形,确诊需作染色体检查。

2.联体儿:指因单卵双胎在妊娠早期发育过程中未能分离或分离不完全,导致身体中某一部位相互连接在一起,有头部、胸部、脐部等联结方式。

3.法洛氏四联症:指由室间隔缺损,肺动脉狭窄,主动脉骑跨及右心室肥厚四种畸形组成。

4.完全性大动脉转位:指肺动脉和主动脉血管相互移位,大动脉与心室之间的连结关系颠倒,即主动脉出自右心室,肺动脉出自左心室。

5.显性颅裂:指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因前神经管闭合障碍,导致颅骨缺损,软组织膨出,根据膨出的软组织可分为脑膜膨出、脑膜脑膨出。

6.显性脊柱裂:又称囊性脊柱裂、开放性脊柱裂,指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因后神经管闭合障碍,导致椎管闭合不全,软组织从椎管内膨出,根据膨出的软组织可分为脊膜膨出、脊膜脊髓膨出。

7.先天性脑积水:指因各种先天因素引起脑脊液在脑室系统内大量蓄积,导致颅内压升高、脑室扩张,不伴有原发性脑萎缩,伴有或不伴有头围增大。

8.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指分隔左心室和右心室的心室间隔发育不全,心室间隔上存在孔道,导致左心室和右心室间存在血液分流。

9.肺动脉瓣狭窄:指右心室与肺动脉交接处的肺动脉瓣狭窄,导致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碍。

10.主动脉瓣狭窄:指左心室与主动脉交接处的主动脉瓣膜狭窄,导致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碍。

11.三尖瓣闭锁:指因分隔右心房和右心室的瓣膜发育异常,缺乏三尖瓣组织,瓣孔缺如,导致血液自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滞。

12.主动脉弓缩窄:指主动脉血管在主动脉弓处发生的先天性狭窄畸形。

附件下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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