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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结婚登记办理攻略

更新:2026-08-07 13:43:51

厦门结婚登记办理攻略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①自2025年5月10日起,内地居民可跨省办理婚姻登记,无需回户籍地!无论结婚、离婚还是补领证件,均可就近选择全国任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②自2025年5月10日起,内地居民办理结婚证,不需要再提供户口本,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条件

1、双方自愿结婚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3、现役军人还应当提交本人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1、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2、持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原件。

(1)内地居民:

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香港居民:

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

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3)澳门居民:

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

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4)台湾居民:

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5)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原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原件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备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6)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原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原件,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原件

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备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证件照,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可以在市级-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办理流程

总体流程: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查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 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 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 颁发结婚证。

办理地点

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M区210(湖里区禾山街道云顶北路842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119974

(仅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和华侨人员婚姻登记事项)

思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09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939561、2663966

湖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湖里区枋湖湖南路29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033935

集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西门(集美区诚毅大街1-1)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289799

海沧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海沧区青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583779

同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5号婚姻家庭服务窗口(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7255520

翔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 人资源大厦3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7889517

其它婚姻相关问题可电话咨询:0592-2119974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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