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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见习期未满留用奖励申报指南

更新:2023-09-21 15:34:43

厦门就业见习期未满留用奖励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就业见习等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221号)。

申报对象

已办理我市就业见习业务并符合就业见习期未满留用见习人员政策的各类企业。

申报条件

1.在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2个月)内,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

2.见习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连续在厦缴交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

3.申报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见习单位。

贴标准

根据就业见习确定的剩余见习期限和见习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见习补贴标准

1.2022年9月1日前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1980元/月,剩余见习时间不满整月的按66元/日计算。

2.2022年9月1日后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2233元/月,剩余见习时间不满整月的按74.43元/日计算。

申报时限

留用人稳定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3个月内,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

审核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就业见习期未满留用奖励申领表》;

2.见习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签订合同后在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二)核验信息

5.见习补贴申请情况;

6.社保缴交记录;

7.就业登记信息;

办理程序

1.申请:申报单位向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按月汇总审核;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将中止申请。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至单位账户。

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二楼(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1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92-5396591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冬令时)3:00-6:00 (夏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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