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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体营业执照变更材料清单

更新:2023-11-24 16:48:49

厦门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者姓名变更等情形需要申办变更登记的,需要准备相关材料,详见正文。

厦门个体营业执照变更材料清单

一、名称变更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材料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电子文档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备注:◆申请经营者姓名变更,经营者为台湾居民的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经营者为台湾农民的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并提交农民身份证明文件;经营者为港澳居民的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申请经营者变更(家庭成员内转让)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材料形式纸质收取 上传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附件下载

[示范文本]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样表).doc

[格式文本]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空表).doc

2、营业执照正、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材料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电子文档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0份

备注:◆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缴回。 ◆如电子证照调用失败或无法调取的,将通知申请人上传。

材料形式上传 电子证照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个体工商户住所变更(厦门市适用)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变更后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厦门市适用)

材料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电子文档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备注:◆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住所的提交。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在我市“标准地址库”中的,可以提交《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不在我市“标准地址库”中的,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转租的还应提交运营方(受托方)书面同意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收取 上传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附件下载

[示范文本]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样表).zip

[格式文本]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空表).zip

三、经营者姓名变更(厦门市适用)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

材料要求

材料类型:复印件,电子文档

纸质材料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备注: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i厦门验证身份的,无需上传。

材料形式纸质收取 上传
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4、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材料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电子文档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0份

备注:如电子证照调用失败或无法调取的,将通知申请人上传;通过i厦门验证身份的,无需上传。

材料形式上传 电子证照
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四、经营者变更(因继承)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

4、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5、继承证明材料

材料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电子文档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备注: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材料形式纸质收取 上传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五、经营者变更(家庭成员内转让)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说明

1、已办理名称登记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7、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如身份证件有正反两面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10、同时申请多个变更、备案事项可合并办理,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11、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逾期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商事主体需向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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